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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給付存款利息或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時應將支付利息總額及減除扣繳稅款金額分別通知存款人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63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內容:目前各金融機構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時,多僅以減除扣繳稅款後之利息淨額通知存款人,致使存款人以淨額列帳並據以報稅,因而增加補稅、退稅、罰款、加計滯納金等繁瑣手續,嗣後應請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