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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農林部門如對農會信用部有檢查必要時,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辦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4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628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縣市政府農林部門倘因執行行政監督工作而對農會信用部業務有併予檢查必要時,仍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廳(64)6、11財二字第46774號函。
    二、請參閱院頒「農會信用部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