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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催討逾期放款所墊費用可先以「短期墊款」出帳,如訴訟結果不獲受償,可逕行結轉呆帳處理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4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府財二字第2487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金融機構催討逾期放款所墊費用(法院裁定由借戶負擔之費用如裁判費、裁定費、強制執行費、鑑價費等)可先以「短期墊款」出帳,如訴訟結果不獲受償,可逕行結轉「呆帳」處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財政部64年3月10日(64)台財會第12209號函轉行政院主計處台(64)處三字第1298號函辦理。
    二、結轉呆帳時仍應依呆帳轉銷辦法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