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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催討逾期款放款所墊費用,仍應依規定報准後始得結轉呆帳

  • 發文機關:
    審計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4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毅巡2564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金融機關催討逾期放款所墊費用,可先以「短期墊款」出帳,如訴訟結果不獲受償,可逕行結轉呆帳處理一案,所稱「逕行結轉呆帳處理」一語,依據當日開會商討結論,係指在帳務處理上,可逕行借:「呆帳損失」,貸:「短期墊款」,至業務處理程序,仍應依照規定於報准後始得結轉。貴處來函字義,極易被視為所墊費用,如訴訟結果不獲受償,各金融機關即可自行以呆帳轉銷而毋庸報准,為免發生誤解,應請貴處予以補充說明,俾使各金融機關能照規定程序辦理。
  • 說明:
    依據貴處台(64)處孝三字第129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