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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存戶在拒絕往來後所生存款不足退票,有關申請註銷退票紀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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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業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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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64 年 02 月 0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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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央業字第018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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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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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關於甲存戶在拒絕往來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於限期內償兌退票,申請註銷退票紀錄一案,茲核復如下:
一、為鼓勵發票人儘速清償票款,避免再發生退票而延長拒絕往來期限,並保障債權起見,拒絕往來戶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在限期內將退票贖回或送存「其他應付款」償兌,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應予照准。
二、行庫對於拒絕往來戶,有繼續以甲存往來或未經查詢而重予開戶者,核與「銀錢業甲種活期存款戶處理辦法」規定不合,一經查明應即報由本局函轉各該總行庫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