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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後變更票面年月日重行提示再退票,應作兩次退票紀錄計算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業務局(63)台央業字第15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63年12月18日業務局(63)台央業字第1574號函】
    內容:支票存款不足退票後,發票人將原載年月日變更為較後之年月日,並加以簽名或蓋章,重新將該支票交付他人,屆期提示再予存款不足退票者,依照司法行政部台(55)令邢(二)字第6147號致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令規定,應視為兩次退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