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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票據未填發票年月日應以法定要項不全退票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141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經提交換票據,因「未填發票年月日」,如支存戶存款不足時,付款銀行應以何種理由退票一案,依照票據法第125條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支票法定要項。支票如欠缺發票年月日,則其債權債務之時效無法確定,當時存款是否足額,自不發生論斷問題,應用其他理由退票單,以「法定要項不全」理由退票。又法定要項不全之票據,依法無效,應不得提出交換,請貴所轉知各單位嗣後在提出交換前認真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