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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之會計出納人員,雖可兼辦其他部門之業務,但仍應自行設置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895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應自行設置會計出納人員,各該人員得酌情兼辦其他部門會計、出納業務,請轉知。
  • 說明:
    根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63)9、10、農輔字第59724號函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