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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不得將存單提供供銷部,作為向行庫借款之擔保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654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不得將存單提供供銷部作為向行庫借款之擔保,目前已辦理者,限於借款到期時即予收回,請轉知。
  • 說明:
    本案係根據中央銀行轉來合作金庫對苗栗縣後龍鎮農會信用部業務檢查報告所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