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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日之法律關係」係指票據提示時,發票人、執票人及付款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而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規第145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本部(63)台財規第12114號函說明三末段所指:「提示日之法律關係」之含意係指票據提示時,發票人、執票人及付款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而言,希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會(63)會業字第0357號函。
    二、匯票及本票之特性與支票不同,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限於有存款關係,本票則發票人與付款人係屬一人,故於提示時應視票據關係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以決定是否受理止付,例如匯票付款人在承兌前對匯票本無付款義務,自不一定必須受理止付。
    三、類此情形,均可依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類推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