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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之債權其抵押權亦得設定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57755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內政部63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577552號函】
    內容: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31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案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