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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增值差額轉列之資本公積得撥充為信用部事業基金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181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辦理資產重估增值差額轉列之資本公積,得撥充為信用部事業基金,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廳63年2月20日財二字第33750號函。
    二、農會信用部辦理資產重估,應轉知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農會信用部辦理資產重估包括建築物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