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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盈餘應先彌補其累積虧損後,再提公積金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3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財二字第03236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信用部盈餘應先彌補其累積虧損後再提存公積金。
  • 說明:
    一、復 貴府(62)12、18府孟財金字第128406號函。
    二、本件依據財政部(63)1、8、(63)台財錢第1015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