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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照相影本所應保存之期限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2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481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支票照相影本應視為合法憑證,並於權利義務消滅後至少保存五年,請查照。
  • 說明:
    一、復62年3月15日勤發(62)字第444號申請書。
    二、銀行如將付訖之支票連同對帳單寄送各存戶時,其所保存之該支票照相影本,應准視為合法憑證。
    三、銀行業對付訖支票或支出憑證之保存期限,可依照本部(62)年4月18日(62)台財稅第32762號令所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