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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辦理會員養豬動產抵押貸款疑義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1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組字第4206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據南投縣○○鄉農會(60)六、二八中鄉農信字第1298號呈:「一、查關於「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將登記事項公告前項期間定為卅天」為使養豬戶購買仔豬及飼料等飼養豬隻增加收入起見,接到登記機關之登記證明書後,即時准予辦理貸放是否合法。二、呈請釋示。」到廳。
    二、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擔保權,除登記事項有錯誤外,一經登記已取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擔保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追及標的物時可排除第三人之即時取得,至於公告旨在使利害關係人可經由公告及登記簿明瞭標的物權之存屬狀態,以免遭受意外之損害,前奉經濟部經(60)商第52389號令釋示有案,依照上項釋示各農會辦理動產擔保貸款,於接到登記機關之登記證明書後即可辦理貸放,不必俟公告期滿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