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抵押權扣繳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1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六十一內第0352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行政院61年1月13日台六十一內第0352號令】
    內容: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32條明文規定:「經法院執行拍賣之土地,以其拍定價格,視為該土地之轉移現值,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5日內,通知當地主管稽征機關,據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於承買人所繳價款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優先於一般債權代為扣繳」。此項條文內「除法律另有規定」一語,經查我國現行各種法律均無抵押權應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而受清償之規定,亦無土地增值稅不得優先於抵押權之規定,故土地增值稅自應優先於抵押權而扣繳。本案經60、12、16行政院第1252次會議詳加討論:決議「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抵押債權扣繳之制度,為現行法律所明定,行之有年,務須繼續貫徹,以維憲法第143條第3項所定基本國策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