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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動產擔保交易債務清償時應立即通知登記機關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1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2155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准經濟部本年3月7日經(61)商第06607號函略以據該部高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報送60年12月28日商業行政協調會議紀錄,其中有關該管理處所提「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按規定債務清償後,債務人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但一般均未照辦,致登記案均無法銷案,應如何處理」乙案,經決議洽請銀行就登記案於債務清償時,立即通知原登記機關轉知債務人辦理註銷手續等由。
    二、經核尚屬可行除分行外希即轉知所屬各信用合作社合會公司農會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