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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以鉅額支票「提現」為名「轉帳」為實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0 年 07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5680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60年7月7日台財錢第15680號令】
    內容:
    一、據報近有銀行業者對公司脫產減資、股息發放、利息支付及特別報酬發給,或稅款繳納時之支票處理,有以「提現」為名,而「轉帳」為實,妨礙稅務稽征機關進行課稅資料追查之情事。
    二、茲查上述支票款項均屬鉅額,有高達數百萬元至千萬元不等者,依常識判斷鮮有一次提現之可能,且銀行庫存亦不可能準備有如此鉅額之現款,顯有銀行人員從中協助,予以便利,取巧作偽之情事,各行局庫部門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查核,嗣後如經發現有不實處理情事,當對有關承辦及主管人員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