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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失去連繫或無法補填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存戶其存款到期利息准暫不予給付或不予滾入本金俟查對補填後給付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0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78號箋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60年6月17日台財稅第34578號箋函】
    內容:
    一、失去連繫之存款戶或經通知攜帶身分證到行查對,或補填統一編號等,存款戶未照辦者,其存款到期應付利息,准照所提建議暫不給付及不予滾入本金,俟存款戶攜帶身分證到行查對補填後,再予一次給付。
    二、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憑單,未依照規定詳實填寫所得人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時,倘經稽征機關退回查明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其利息支出,仍應依照本部(60)年2月6日台財稅第30835號令規定不予認定,並補征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