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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釋示關於「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2點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60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第1086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60年2月5日台財錢第10865號函】
    內容:
    一、59年10月16日府建五字第45877號函,囑案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疑義2點一案敬悉。
    二、茲函復如次:
    (一)查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其契約有約定期限者,以其約定期限為登記起止日,未約定有效期限者,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9條規定為1年,如債權人未依該條規定聲請延長期限,期滿後,原登記事由自然失效,不得再對抗善意第三人,無須另辦註銷登記。
    (二)附條件買賣登記,申請登記契約書如載有;「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應有出賣人書面承諾」條款,而登記期限屆滿前,如債權人未依同法第9條規定聲請延長有效期限者,該項登記事由仍自然失效,債權人亦不得再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不應因其已否以書面申明,未掣付清償證明而有區別。
    三、復請 查照為荷。
    四、副本抄送司法行政部、台灣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