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支票付款之提示,非時效中斷之原因

  • 發文機關:
    屏東地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8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屏東地院58年2月1日58、1、2月份司法座談會】
    內容:執票人之支票上權利有二,即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而各權利行使之對象不同,前者乃應對付款人或票據交換所為之,後者則應對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
    付款之提示為出示支票於付款人,求為付款,依票據法第131、132條之規定,應解為保全其追索之票據行為,並非執票人對於發票人請求履行票據債務之意思通知,不能解為請求之一種,不足為中斷時效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