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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主管人員不得使用職章

  • 發文機關:
    農林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7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組字第3908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查各級農會主管人員不得比照機關使用職章,經奉行政院42年7月11日台四十七人管第4020號核示各級人民團體主管人員可使用私章在案,本省各級農會係屬人民團體依照印信條例(見46年夏字第六三期省府公報)規定僅發圖記並無職章(官章)茲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查詢關於農會理事長使用官章與簽署是否有相同之效力一節經本廳依照行政院令示函復有案。
    二、各級農會主管人員(理事長、總幹事)使用職章既已發生法律問題,為免農會權益遭受損害此後應依照辦理,一律不得使用職章否則如因主管人員使用職章致農會權益遭受損害應免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