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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及聘任職員一律以專任為限

  • 發文機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6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56年11月3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內容:行政院於11月30日院會通過,核定改進台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第29條第3項修正條文,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任職員,一律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機關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