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支存戶送補存款途中發生車禍,其申請註銷退票紀錄之規定(一)
-
-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56 年 08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
- 發文字號:
- 台央業交字第36號通
- 生效日期:
-
- 主旨:
-
- 說明:
- 【中央銀行56年8月3日台央業交字第36號通函】
事由:為對支存戶送補存款途中發生車禍,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案件,規定處理事項,函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
查各縣市交換單位支存戶間有以送補存款途中發生車禍,因時間延誤為理由,申請註銷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茲為配合現行規定及防止諉由不實情事,對於此類案件之處理,特規定如下:
一、支存戶在送補存款途中,因車禍而受輕傷,仍能於當日將存款送往銀行者,所提示之票據雖已退票,往來銀行應照台央業交字第35號通函規定辦理。
二、支存戶送款時,因車禍而致重傷,未能於當日將存款補送入帳者,往來銀行代為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時,應檢具醫院診斷書及發生車禍附近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函送票據交換所。
三、票據交換所對上述案件,應派總幹事前往該醫院檢查病歷卡,並向警察機關調查,經查明屬實後,再提執委會審議通過,始可註銷退票紀錄。
四、相應函達查照辦理並轉知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