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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6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56年6月19日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函】
    事由:為規定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函請查照辦理
    一、茲規定自56年8月1日起,銀行業發給存戶使用之支票,應在背面劃出裝訂線,並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必須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章(即背書)應力求清晰,並應與本支票所載相符。
    (二)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限由受款人背書,切勿再加其他簽章。
    (三)本支票送存銀行,應俟收妥入帳後,方可抵用。
    二、相應函請 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