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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本貸款對象增列農育權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
    (二)土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為擴大造林效益,爰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林地」規定修正為「土地」,俾將平地納入本貸款適用範圍,擴大本貸款適用造林區位。
  3.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ㄧ者: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權人。
    (二)林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林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林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依林地持有狀況,明定貸款對象申貸要件,以資明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