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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0、11、12、13、14、15點,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一、明定資本支出貸款,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並應向借款人徵提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明定資金撥付及憑證相關規定,以落實資金管控機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