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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五點
  1.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令修正第1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為減輕造林業者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031D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第10、11、12、13、14、15點,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分別明定資本支出及週轉金貸款償還方式,並將現行規定第二項納入,另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要點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明定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之最長期限。
  3.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7508013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十五點

    本貸款之償還方式,由借貸雙方約定之。但本金應每期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每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前項本金得訂定寬緩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一、援用農業發展基金其他貸款本息償還方式,本金最長以半年為一期繳還,俾兼顧降低還款風險及減輕政府利息差額補貼之旨。
    二、考量農業資本投入初期回收較為困難,故於第二項明定本金得訂定最長三年之寬緩期,以減輕農民負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