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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土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造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土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造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土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一、考量從事造林須定期施肥、刈草、除蔓、修枝、疏伐及防治病蟲害等事項,有短期、零星資金需求,爰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增列週轉金項目,以資因應。
    二、第二項貸款用途相關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
  2.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土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支出。
    (二)造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土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支出。
    (三)造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土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支出。
    前項貸款用途相關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一、為擴大造林效益,爰第一項各款有關「林地」規定修正為「造林地」或「土地」,將平地納入本貸款適用範圍,擴大本貸款適用造林區位。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本貸款用途所涉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3.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139號令訂定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林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支出。
    (二)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林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支出。
    (三)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林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支出。
    依造林不同期程所需支出,明定貸款用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