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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G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造林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D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二點

    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前項所定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一)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用地為本會林務局國有林租地者: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三)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直轄市有或縣(市)有出租土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四)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土地勘查報告表;該勘查報告表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借款人再次申貸之造林地點相同者,無須辦理土地勘查。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便利申貸,簡化貸款程序,增訂第四項借款人再次申貸之造林地點相同者,無須辦理土地勘查。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6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前項所定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一)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用地為本會林務局國有林租地者: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三)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直轄市有或縣(市)有出租土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四)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土地勘查報告表;該勘查報告表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本點土地勘查申請書及土地勘查報告表係以附件形式訂定,考量該等內容時有配合實務修正之必要,為避免經常修正本要點,爰刪除現行規定之附件規定,嗣後改以公函周知方式辦理。
  3.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03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前項所定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一)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用地為本會林務局國有林租地者: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三)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或縣有出租土地者:縣(市)政府。
    (四)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勘查報告表(如附件二);該勘查報告表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為擴大造林效益,爰第一項有關「林地」規定修正為「土地」,將平地納入本貸款適用範圍,擴大本貸款適用造林區位。
  4.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139號令訂定

    第十二點

    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林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前項所定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一)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用地為本會林務局國有林租地者: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三)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或縣有出租土地者:縣(市)政府。
    (四)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勘查報告表(如附件二);該勘查報告表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一、為落實造林目標及管理,於第一項明定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申請土地勘查,並於第二項依用地別訂定不同勘查機關(構),以提升勘查效率。
    二、為提升勘查效率,第三項明定派員勘查之時限及其報告格式;另為加強林務管理,勘查報告除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