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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借款及保證借款應辦歸戶工作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5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組字第334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55年8月18日農組字第33412號函】
    內容:查農會會員向農會借款及為人保證借款其合計金額各農會多未辦理歸戶,致其借款及為人保證借款總金額常有超過其還款能力或超過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每一會員借款最高額度情事致影響貸款之收回亟應改善,茲擬訂農會會員借款及保證歸戶卡格式一種,隨函附發布即轉飭各農會於文到2個月內(放款較多農會可由貴府酌准延期)切實依照辦妥歸戶工作,以便明瞭會員債務總額,作為審核放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