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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收受非會員存款免徵營業稅

  •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3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財稅二字第28429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臺灣省政府53年11月23日財政廳財稅二字第28429號令】
    內容:
    一、前據○○縣稅捐稽徵處52年4月26日彰稅壹字第14788號呈為農會信用部收受非會員存款應否課徵營業稅一案,業經轉報財政部核示在案。
    二、茲奉省政府交下財政部 (53) 臺財稅發第06475號函:「查臺灣省各級農會之免徵營業稅,原係貴府核定,比照依法經營之合作社辦理。至農會信用部存放款業務,其性質究係比照專營信用合作社,抑係比照兼營信用合作社,如係比照專營信用合作社,其收受非會員存款,既經貴府核准,應准依照營業稅法第6條第6款規定辦理。如係比照兼營信用合作社,核與合作社法規定不合,除應按本部(49)臺財錢發第8733號令糾正外,並須依照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課稅並懲處其負責人。
    三、關於農會信用部存放款業務,其性質究係比照專營信用合作社,抑係比照兼營信用合作社一節,經箋准農林廳箋復略以:「依照財政部四九臺財錢發第8733號令規定:專營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收受非社員之存款,兼營信用合作社依法不能吸收非社員之存款,查行政院52年8月1日修正公佈之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第6條第25款規定,農會信用部經省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受非會員之存款,足證農會信用部辦理存放業務,係比照專營信用合作社,至為明顯。又同辦法第8條規定農會信用部之資產、負債、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依法受金融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本省各農會信用部成立以來,即係依照以上規定辦理,更證明農會信用部,係屬專業經營性質,自應比照專營信用合作社辦理。」
    四、查農會信用部辦理存放款業務,其性質既係比照專營信用合作社辦理,依照上開部函釋示,應准比照營業稅法第6條第6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