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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支票特定平行線撤銷權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2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發第05130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52年7月18日台財錢發第05130號令】
    內容:按票據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平行線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揆諸舊票據法施行法第17條規定完全相同本部於42年9月23日台(42)公參字第4702號復貴部之原函其中第二段即有「查票據法施行法第17條所定撤銷平行線之權專屬於發票人即令該平行線原為背書人或執票人所畫其撤銷亦應由發票人為之」可資參考至本部台(46)函參字第0283號及台(50)函參字第3188號函所提供意見因來函所詢之事項有別故所為之解答互異兼以票據法修正後其第139條與舊票據法第134條之內容又復不同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本件關於支票平行線撤銷疑義該郵政儲金匯業局原呈擬由代收票款之銀錢業者即以背書方式撤銷該支票上之特定平行線一節似屬於法無據仍以參照本部台(42)公參字第4702號函所述意見辦理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