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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戶最後餘額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1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交字第16號通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行51年12月4日台央業交字第16號通函】
    事由:為拒絕往來戶最後餘額處理辦法通函照由。
    關於拒絕往來戶處理辦法,各地辦理未盡一致,極應予以統一規定,凡列入靜止戶,應追回剩餘空白支票,並將餘額結清。設該戶在未繳回剩餘空白支票前,仍開發支票提出交換,縱有足敷餘額,亦予退票,而支票上加蓋「拒絕往來戶」戳記,用三聯式退票理由單退票;至餘額不足者,支票上除加蓋上項戳記外,應填五聯式「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退票,並註明退票日結存餘額,及附帶理由「拒絕往來戶」,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