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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信用部共同協助減緩疫情衝擊【112年3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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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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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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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1095074086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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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貴會參考說明辦理,共同協助減緩疫情衝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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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為因應旨揭疫情,參酌一般銀行採行之債務協處機制,建議對於受疫情影響而還款有困難之借款人,採行協助措施如下:
(一)適用對象:受疫情影響而還款有困難之個人。
(二)協助之貸款範圍:統一農(漁)貸、消費性貸款、房貸、車貸等。
(三)協助措施:本金或利息得申請展延3至6個月,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延遲利息。
(四)申請期間:借款人於109年7月底前向信用部提出申請。【110年5月27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49號函延長至110年底止】
(五)借款人信用紀錄之適用:
1、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逾期放款列報範圍為:
(1)積欠本金逾期3個月。
(2)本金未到期而利息逾期6個月。
(3)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逾6個月。
(4)放款清償期雖未屆滿3個月或6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2、前揭協助措施係於特殊情況及短暫期間並經信用部同意與借款人達成之協助措施,債務人於緩繳或展延期間依協助條件無須繳納相關本金或利息,因清償期尚未屆至,尚不致產生繳款遲延之信用紀錄。
二、有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依本局109年2月11日農金三字第1095084084號函(諒達),業寬列「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等8項專案農貸之總額度,請貴會依各貸款要點及相關規定積極辦理,以協助農漁民取得所需資金;另借款人得視實際需求,依相關規定申請本金寬緩或延期還款。
三、針對本次疫情,請依本局109年1月31日農金二字第1095074048號函(諒達)進行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另本局業請全國農業金庫輔導貴會就信用部員工可能遭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狀況,預擬營運不中斷之人力備援計畫,請配合辦理。
四、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農金資訊(股)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請提供輔導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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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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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