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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劃線支票提示效力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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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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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50 年 01 月 02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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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50)台財錢發第06172號令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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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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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財政部50年1月2日(50)台財錢發第06172號令】
內容:
一、(50)年6月9日銀業字第66號呈為劃線支票提示效力疑義報請核轉釋示一案已悉。
二、案經轉淮司法行政部50年8月29日台(50)函參字第4565號函開:
「關於台北市銀行公會請釋示劃線支票提示效力疑義一案,本部以其法律見解涉及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判決,當以台(50)函參字第3825函轉請提供意見在案,茲准最高法院50年8月17日(50)台文字第0146號函復節開;『二、查劃線支票依票據法第139條之規定,既僅得對銀錢業者支付之,則一般執票人勢非經由其他銀錢業者向付款人提示取款不可,於是乃發生存戶將劃線支票交行庫進帳或轉提交換時是否構成付款之提示問題,查存戶與銀錢業者間之關係,本為委任關係,劃線支票如遇當地有二以上行庫可資交收者,則依一般委任法理自行庫受任而為付款之提示時起固即發生提示之效力,倘遇當地並無其他行庫或行庫本身恰為付款人時,則行庫受託後一面居於「提示銀行」之地位向其本身為提示;一面將該支票予以進帳,或因空頭而不能進帳時則居於「付款銀行」之地位,而為拒絕付款之證明,俾便追索權之行使,揆與上開法條規定之精神尚無抵觸,此項見解業經提交本院民刑庭總會議決採用。
(附註:司法行政部50年8月29日台(50)函參字第4565號函解釋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50)、9、16、銀業字第116號函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