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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小寫金額如經更改與大寫金額相符復由發票人以原留印鑑證明可予照付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50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50)台財錢發第04005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50年1月2日(50)台財錢發第04005號令】
    內容:票據上小寫號碼金額如經更改與大寫金額相符,復由發票人以原留印鑑證明,可予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