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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存戶死亡應具備之證件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49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49)台財錢發第0905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49年12月8日(49)台財錢發第0905號令】
    內容:
    一、(49)10、6、銀業字第55號呈關於對存戶死亡之認定辦法一案悉。
    二、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12月8日台(49)函參6201號函復開:『一、本年10月17日台(49)台財錢發第7539號函敬悉。二、查貴部前函詢關於銀行存戶死亡後遠期支票如何處理一案,前經本部函准最高法院提供意見過部轉復貴部查照參考本件死亡存戶辦理通知一節,乃因前案所由發生且涉及私人之權義關係,爰經本部以台(49)函參字第5950號函請最高法院提供意見在案。三、茲准最高法院本年11月30日(49)台文字第179號函復節開:「二、查存戶死亡如僅憑其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書面通知或報紙刊布之資料為認定之基礎自屬難期周密,台北市銀行業同業公會所擬遇有此類事件一律以存戶生前居住地區公所發給之戶籍謄本記載內容或私公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書為處理之準繩,核與現行法令尚無牴觸,自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