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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票人申請止付有關疑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49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發第04670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49年6月20日台財錢發第04670號令】
    內容:
    (一)如存戶於發票日及提示期限內均有存款餘額並經存戶依票據法第135條之規定申請止付,惟持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始請求付款致無足夠支付支票金額時,其咎不在發票人應可祇以「已經止付」之例辦理。
    (二)支票發票人於申請撤銷某一支票付款之委託時,倘無足付該支票面額之存款,銀行可不予受理,惟票據法第137條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份支付之。倘銀行不受理該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要求依此條之規定作部份之支付時勢必易滋糾紛,故仍以受理止付為宜,惟在辦理此類支票之退票時,應仍照該所辦理成案,以『存款不足』及『已經止付』兩項理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