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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戶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發票人簽章不全、不清或不符理由退票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45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45)台財錢發第06948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據報最近各銀錢業有部份不法客戶勾結銀行界職員中主辦甲種存戶業務者,對其開發存款不足之支票,在退票理由單上,不註存款不足,而故意註記發票人簽章不全、不清或不符等理由,免算退票次數,及免被科處罰金等情。
    二、查上項情形,不僅違法,且對一般社會經濟及銀錢業信用影響甚大,希切實注意。
    三、合令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