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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未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不能視為平行線撤銷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42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錢四二發第4767號令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42年10月20日台財錢四二發第4767號令】
    內容:
    一、本年8月8日肆貳銀會字第3518號呈為該行處理平行線支票發生疑義3點請釋示一節、業經本部轉函司法行政部解釋示復。
    二、茲淮司法行政部台四二公參4702號函節開:「二、查票據法施行法第17條所定撤銷平行線之權,專屬於發票人,即令該平行線為背書人或執票人所畫,其撤銷亦應由發票人為之。三、發票人未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即不能視為平行線之撤銷。四、依票據法第134條第1、2項之規定,平行線不論為發票人背書人抑或執票人所畫,其效果均應屬相同,故無辨別其為何人所畫之必要。」
    三、令希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