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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051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所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109年2月7日農金字第1095074051B號書函正本及其附件(「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發布令)諒達。
    二、配合前項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表,農產業部分增列「蜂群」,林業部分增列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須依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經核准林下經濟經營使用)之「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蜂箱」及「蜂群」,並將畜牧部分之「十八、鵝復養費用」,每隻最高貸款額度由220元調整為350元,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類別,農產業部分增列「蜂群」,林業部分新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
    三、為減輕農民填寫受災證明書負擔,一併簡化申請人填寫之「基本資料」欄位。
  • 附件:
    如主旨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本會輔導處、本會林務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