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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每年應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測試及獨立性稽核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742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提升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效能,請貴會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提升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效能,本會前於107年10月15日以農授金字第1075070371號函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輔導貴會信用部於該年度對AML資訊系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有效性至少辦理1次專案稽核;另對該系統交易監控所產生之警示交易的有效性進行測試分析。
    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業遵照上開函文新訂「農會漁會信用部AML系統有效性測試分析表(範本)」、「農會漁會信用部AML系統有效性查核工作底稿(範本)」,於107年12月11日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73351931號函請貴會信用部應指派專人辦理AML系統有效性測試分析,由專責主管督導前述測試分析之執行,並由稽核人員驗證測試分析是否符合規定,以符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測試及獨立性稽核。
    三、經查部分農漁會信用部110年度「未」辦理AML資訊系統有效性測試之專案稽核,本局將其列為該年度訪查農漁會信用部常見缺失事項之一,並於111年2月25日以農金二字第1115074067號函請地方主管機關督導所轄信用部依規定辦理,並依職權督促員工防範該等缺失,及加強相關教育訓練。
    四、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今年再度發生上開缺失事項,重申貴會每年應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測試及獨立性稽核,以符合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3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
    五、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將該測試分析表及查核工作底稿,列入內部稽核作業手冊,以供農漁會信用部遵循辦理。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