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就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三條 |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之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如附表。 |
第四條 |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
第五條 |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第二章 農產業保險費補助之申請及核發 | |
第五條之一 |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繳納其自行負擔保險費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
第六條 | 第六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
第七條 | 第七條 農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
第三章 漁產業保險費補助之申請及核發 | |
第八條 | 投保漁產業保險之養殖業者,符合下列資格,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
第九條 | 前條養殖業者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漁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但投保標的所在地未設置基層漁會者,交由基層農會辦理: |
第十條 |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第十一條 | 漁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
第四章 畜牧產業保險費補助之申請及核發 | |
第十二條 | 家禽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投保畜牧產業保險,且其家禽畜牧場,具備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者,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
第十三條 | 前條家禽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保險費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授權由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 |
第十四條 |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第十五條 | 畜牧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
第五章 附則 | |
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第十七條 | 主管機關就保險費補助申請公告、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辦理。 |
第十七條之一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所訂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補助,依施行前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