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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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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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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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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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一、農業部為協助家畜禽相關業者改善生產有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另為輔導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利用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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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相關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類別如下: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畜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七點 | 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八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八點之一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四點第六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第十九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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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51207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80506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61213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1227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1028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122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畜禽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畜禽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1021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00729修正)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10929修正)
-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1120831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