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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稱「訴追」之涵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74411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
  • 主旨: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稱「訴追」之涵義,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查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融字第84791900號函,有關訴追之函釋,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6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9471號函停止適用。
    二、為求逾期放款列報之正確性,旨揭「訴追」涵義仍援用前開函規定,指農漁會信用部為確保債權,對主、從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或對主、從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放款本息延滯未逾列報逾期放款之規定期限,僅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或督促程序者,免列報逾期放款。
  • 正本: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