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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金融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8536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行政院111年10月11日院臺忠字第1110031346B號函辦理,檢附前開辦法及行政院函影本1份。
    二、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所在地之受災居民,得依前開辦法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本會補貼。
    三、副本抄送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協助旨揭受災戶復建,請積極依據前開辦法對災區受災戶提供金融協助。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