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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嘉南地區112年第一期作節水措施,提供農貸展延免息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854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紓解112年第一期作全面節水措施實施範圍內農業經營者還款壓力,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對112年第一期作全面節水措施實施範圍內農業經營者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下稱農貸協助措施,如附件1)1份,請配合辦理。
  • 說明:
    一、經濟部與本會會銜於111年12月12日公告嘉南地區112年第一期作全面節水停灌補償事宜(下稱節水措施,如附件2),實施範圍詳如公告附件,嗣後如有新增實施範圍,將另行函知。
    二、旨揭農貸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節水措施實施範圍內,已申貸「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等8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因受節水措施影響,致還本繳息困難者。
    (二)農貸協助措施:
    1、上開原有專案農貸得申請本金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免繳利息,由政府補貼,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
    2、展延6個月期間屆滿後,借款人如仍有還款困難情形,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申請展延。
    (三)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貸款經辦機構請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審核(申請書及審核表格式如附件3)。
    (四)借款人應切結事項:
    1、經營場址確實位於節水措施實施範圍內。
    2、確實為公告實施範圍內之農民及受影響之相關產業業者。
    3、確實因節水措施,致農業經營收入減少,而有貸款本息償還困難之情事。
    三、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應儘速審理、准駁,並將結果通知借款人;依農貸辦法第25條規定,上開延期還款案件免依同辦法第22條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報本會核准;另應每2週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如附件4)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會備查。
    四、為使農業經營者即時取得農貸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常見問答(QA)資料如附件5,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查詢。
  • 附件:
    如文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農田水利署、本會農糧署、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