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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受理非法人團體辦理存款開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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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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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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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85045485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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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重申農漁會信用部受理非法人團體辦理存款開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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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108年11月28日銀局(法)字第10802157702號函轉屏東縣政府108年8月23日屏府社政字第10870769800號函辦理。
二、屏東縣政府表示,該縣部份社區關懷據點於農漁會信用部所開立之存款帳戶與立案證書名稱不符,為杜爭議,請貴農漁會信用部於受理非法人團體辦理存款開戶時,除由其負責人親自辦理開戶手續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備案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
(三)稅捐稽徵單位核發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公函。
(四)組織章程。
三、上開存款帳戶名稱,依法務部96年8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60025555號函及參照金管會94年12月27日銀局(一)字第09480116950號、96年9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00380970號函所示,不具法人人格之團體於實體法上不具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該團體名稱得併列於戶名內,不宜僅以該團體為其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帳戶名義人,以免衍生法律行為主體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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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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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屏東縣政府、全國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