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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實際換屋者辦理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之協處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0232270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中央銀行對實際換屋者辦理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之協處措施乙案,請依說明切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2年7月10日台央業字第1120025351號函副本辦理。
    二、中央銀行112年6月15日以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主要增訂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為7成。
    三、為免前開修正規定造成先買後賣之換屋族資金壓力,中央銀行另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請依本會111年9月14日農授金字第1115012075號函規定,列入徵授信作業檢核機制並切實辦理:
    (一)適用對象:自112年6月16日起,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者。
    (二)借款人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貸款成數上限7成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四、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儘速修訂農漁會信用部相關作業範本,以利遵循。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